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9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52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10月20日
    除息日:2004年10月21日
    红利发放日:2004年10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4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利润分配方案:
    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4年1-6月公司实现净利润40,257,139.13元,分别按10%、5%比例计提法定盈余公积4,025,713.91元和法定公益金2,012,856.9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6,254,485.63元,减去2004年5月份已分配股利24,069,258.2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6,403,795.69元,以2004年6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185,148,140.00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9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35,178,146.6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4年10月20日
    2、除息日:2004年10月21日
    3、红利发放日:2004年10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4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非流通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放发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将按规定的2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52元;持流通股的机构股东、非流通法人股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9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广西南宁市亭洪路80号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530031
    咨询电话:0771-4821093
    传真:07771-482109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