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其管理关系变更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三号”《关于重组设立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重组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并作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作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再列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
    本次本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关系的变更,不会导致本公司总股本和股本结构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