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联合发起的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案终裁获胜。
    中国商务部2004年2月1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到14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苯酚是本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商务部的终裁决定为公司苯酚产品的生产销售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