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3年4月1日下午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到九名董事,实到五名董事,一名独立董事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鉴于公司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的贷款已到期,为继续保持公司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决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申请10000万元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期限一年。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