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本次现金分红为每股送红股0.5股并派现金人民币0.12元(含税),即每10股送5股并派现金人民币1.2元(含税)
    扣税前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12元,扣税后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058元。
    股权登记日:2006年8月10日
    除权(除息)日:2006年8月11日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8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8月16日
    一、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6年6月9日召开的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受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因此,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超过了2个月。
    二、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2005年末总股本24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送5股并派现金人民币1.2元(含税),扣税后为每10股送5股派现金0.58元。
    2、送股方案:以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24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5股,实施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00股。
    3、发放年度:2005年度
    4、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分红得到的股息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8元;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
    三、股权登记日:2006年8月10日
    除权(除息)日:2006年8月11日
    新增股份上市日:2006年8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8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06年8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发的红股按照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于股权登记日次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计入股东帐户。
    未办妥指定交易的股东红股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第二个交易日便可取得所送红股。送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零碎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出1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数量(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 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136,000,000 68,000,000 204,000,000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36,000,000 68,000,000 204,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 A股 104,000,000 52,000,000 156,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04,000,000 52,000,000 156,000,000 股份合计 240,000,000 120,000,000 360,000,000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摊薄计算的2005年度每股收益为0.60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4411094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