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3、 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5月26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5月24日—5月26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5 月24日、5 月25 日、5 月26日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2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花园商务会馆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建明先生
    7、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57人,代表股份205,070,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45%。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53人,代表股份47,324,83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9.16%,占公司总股本的19.72%。
    (1) 出席现场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其中:委托董事会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通过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653人,代表股份47,324,83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华龙证券代表人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基本情况
    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其要点如下: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总计安排对价24,000,000股股份予流通股东,按照本改革说明书公告日止的流通股80,000,000股为基数计算,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3.0股股份对价安排。
    2、承诺事项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公司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数量占星新材料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
    3)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星新材料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见2006 年3 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五、会议表决情况
    1、总体投票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股) 赞成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率 全体股东 205,070,071 204,387,922 630,049 52,100 99.67% 非流通股东 157,745,241 157,745,241 0 0 100.00% 流通股东 47,324,830 46,642,681 630,049 52,100 98.56%
    2、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股) 赞成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率 网络投票 47,324,830 46,642,681 630,049 52,100 98.56% 委托董事会投票 0 0 0 0 0% 现场投票 0 0 0 0 0% 合计 47,324,830 46,642,681 630,049 52,100 98.56%
    3、表决结果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议案经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股) 参会方式 议案表决结果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5,350,000 网络投票 同意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4,203,443 网络投票 同意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3,098,918 网络投票 同意 中国工商银行-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3,080,000 网络投票 同意 中国银行-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2,769,012 网络投票 同意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2,473,724 网络投票 同意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122,905 网络投票 同意 兴华证券投资基金 2,003,398 网络投票 同意 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32,722 网络投票 同意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 1,463,109 网络投票 同意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 军 张玉良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