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我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的通知,原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被告上海溶剂厂、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债务追偿及担保纠纷一案而冻结其持有的我公司50,000,000股股权已于2006年5月23日解除。股权冻结事宜详见公司2006年4月29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冻结的公告》。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