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9日在北京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05年12月9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到9 董事,实到9 董事;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全部参加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传真方式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下属分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向中国银行江西分行永修县支行申请项目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为保证项目建设如期进行,决定向中国银行江西分行永修县支行申请项目建设资金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期限6年。此项授信由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申请项目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10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建设的需要,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特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申请项目建设资金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期限6年,公司同意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同时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