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联合发起的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及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案初裁获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有机硅中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有机硅中间体)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根据相关规定,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9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 Ltd): 16%
    2、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35%
    (二)美国公司
    1、道康宁公司(Dow Corning Corporation): 13%
    2、其它美国公司(All Others): 35%
    (三)英国公司
    1、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 13%
    2、其他英国公司(All Others): 35%
    (四)德国公司
    1、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35%
    2、其他德国公司(All Others): 35%
    自2005年9月29日起,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我公司拥有目前国内最大的有机硅生产基地,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是本公司的主要产品。商务部对该产品的反倾销案初裁将给公司有机硅产品的生产销售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