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红利0.22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76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4月25日
    ◆除息日:2005年4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4月29日
    一、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3月9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4年末总股本24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2, 800,000元。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5年4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22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76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4月25日
    2、除息日:2005年4月26日
    3、红利发放日:2005年4月29日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22元/股
    5、每股税后红利金额:流通股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76元/股,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国有法人股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22元/股
    四、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本次派息对象为:截止2005年4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10-64411094
    联系传真:010-64429425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花园商务会馆6201室
    邮政编码:100083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