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前,本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铝厂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国有法人股事项,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225 号《关于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批准。股权转让有关内容详见2005 年1 月20 日、1 月22 日、1 月25 日的《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3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