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2年10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收购兰州永达工贸有限公司部分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2002年11月28日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兰州铝厂部分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置换,上述收购与置换的资产经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无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已经甘肃省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见2002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02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收购及置换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其对由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收购及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的合规性、有效性,评估方法的合理性,评估程序的适当性,评估结论的公允性等方面发表了以下肯定性的意见。
    《兰州铝厂部分资产及相关负债置换资产评估报告书复核项目复核意见报告书》(中科华评核字[2002]第1040号)认为:“经我们对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的兰州铝厂部分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五联评字[2002]第1011号)进行复核,其评估报告是合规有效的,评估方法是合理的、评估程序是适当的、评估结论是公允的。”
    《兰州永达工贸有限公司出售所属经营性资产评估报告书复核项目复核意见报告书》(中科华评核字[2002]第1041号)认为:“经我们对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制限公司所作的兰州永达工贸有限公司出售所属经营性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五联评字[2002]第1010号)进行复核,其评估报告是合规有效的,评估方法是合理的、评估程序是适当的、评估结论是公允的。”
    复核报告意见书详见www.sse.com.cn网站。
    特此公告。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