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02年12月10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共七人,为董事人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以七票一致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收购及置换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的议案》。
    2002年10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兰州永达工贸有限公司合金车间的议案》,2002年11月28日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兰州铝厂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鉴于上述收购及置换的资产已由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无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评估结果已报甘肃省财政厅备案,同意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收购及置换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若复核结果与评估结果存在差异,董事会将重新审议2002年10月25日通过的《关于收购兰州永达工贸有限公司合金车间的议案》及2002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与兰州铝厂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并按规定将《关于与兰州铝厂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