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接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铝厂国有产权划转问题的批复》(甘政函[2006]105号),同意将兰州铝厂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资产(包括兰州铝厂持有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4.65%的国有股权等资产,但不含兰州铝厂持有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整体划转给中国铝业公司。甘肃省政府国资委与中国铝业公司签订了《国有产权划转协议书》,该事项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另外,根据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划转兰州铝厂持有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的批复》(甘国资产权[2006]348号),兰州铝厂持有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在划归甘肃省政府国资委持有后,已于近期由甘肃省政府国资委转让给中国铝业公司持有。目前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铝业公司,分别持有51%和49%的股份。
    特此公告。
    附:
    1、兰州铝厂是由甘肃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管理的省属企业,目前是兰州铝业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其14.65%的股份。
    2、中铝公司是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和控股公司试点单位,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注册资本为11,380,000,000元。2001年9月10日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2001年12月11日和2001年12月12日,“中国铝业”股票分别在纽约、香港挂牌上市,目前中铝公司持有中国铝业39.59%的股份。
    3、中国铝业于2005年3月28日收购兰州铝厂持有的兰州铝业部分国有法人股,成为第一大股东,目前持有其28%的股份。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