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根椐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05年6月6日发布公告,200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具体如下:
    1、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0元(含税),个人股东按照20%扣除所得税后实际发放每10股人民币0.960元;B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44989美元(按照1美元兑换人民币8.2765元折算);
    2、A股:2005年6月9日,B股:2005年6月14日(最后交易日为2005年6月9日);
    3、A股:2005年6月16日,B股:2005年6月21日;
    二、根据2005年6月13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股息红利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司符合上述规定。鉴于本公司已于2005年6月16日将全额缴税的2004年度红利派发给投资者,所以本公司将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退还多扣缴的流通股股东已缴税款的50%。
    1、退还对象:2005年6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现持本公司股票的A股流通股个人投资者及基金;
    2、退税额:每股0.012元人民币;
    3、退税发放日:2005年7月27日;
    4、退税发放办法: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477-8543509,0477-8543776 传真:0477-8536699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