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曾将其持有我公司30,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7%)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质押期限自2004年6月7日至2005年5月14日,已经到期,本公司于5月16日接集团公司通知,上述股权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手续。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