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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3 证券简称:三峡新材 项目:公司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
2005-04-1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从第一大股东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获悉,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已与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国家股130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74%)转让给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分别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将由6857.5万股(占总股本的25%)降为5557.5万股(占总股本的20.26%),仍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如本次股份转让成功,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将由2889.9万股增至4189.9万股(占总股本的15.27%),仍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尚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将依据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简 称:三峡新材

    股 票 代 码:600293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通 信 地 址:当阳市锦屏大道

    联 系 电 话:0717-3280888

    传 真:0717-3280888

    股份变动性质: 协议转让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 2005年4月12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变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尚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人、本局:指湖北省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峡新材:指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人、国中安:指拟受让报告人持有的三峡新材1300万股国家股的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指报告人拟将持有的三峡新材13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国中安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通讯地址:当阳市锦屏大道

    (三)局长:熊元静

    (四)联系方式:0717-3280888(电话)

    0717-3280888(传真)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湖北省当阳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持有三峡新材6857.5万股国家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25%,是三峡新材的第一大股东。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阳市国资局拟向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部分出让持有的三峡新材国家股。

    本局及所属机构与国中安没有关联关系。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三峡新材外,本局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三峡新材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三峡新材6857.5万股国家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25%。本次持股变动属协议转让,转让股份由国家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本局不存在未清偿对三峡新材负债的情形,也不存在三峡新材为本局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及其他损害三峡新材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实现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三峡新材5557.5万股国家股,仍为三峡新材第一大股东。在本次转让协议签署前,本局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本次转让有利于推进三峡新材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权转让协议

    本局与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于 2005年4月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

    1.股份转让

    双方协议转让的股权为当阳市国资局合法持有的三峡新材1300万股国家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4.74%。

    2.转让价款

    双方约定,按照国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本次转让定价依据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三峡新材2004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为依据,同时参考三峡新材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确定。据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股3.18元,合计转让价款为4134万元。

    3.付款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款以现金支付。国中安于转让协议签署并办理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国中安支付1600万元;其余款项在转让股份过户到受让方名下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4.批准和生效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须报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本局与受让方的股份转让未有其他附加特殊条件,双方也没有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三峡新材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三峡新材6857.5 万股国家股,占三峡新材股份总数的25%,上述股份中的3500万股于2004年12月21日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当阳市支行,质押期为2004年12月21日至2006年12月20日。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三峡新材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

    备置地点:

    三峡新材董事会秘书室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省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局长: 熊元静(熊元静)

    2005年4月12日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简 称: 三峡新材

    股 票 代 码: 600293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湖北省当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坝陵锦屏大道)

    联系电话:0717-3285003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增加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5年4月12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变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尚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人、本公司:指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

    三峡新材:指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方:指湖北省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本次持股变动:指出让方拟将持有的三峡新材13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本公司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

    2、住所:湖北省当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坝陵锦屏大道)

    3、注册资本:人民币4180万元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4205821100546

    5、企业类型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国家政策禁止的除外)

    7、经营期限:长期

    8、税务登记证号码:420582722068373

    9、股东姓名(名称)及通讯方式:陈智、张娟利、海口万诚贸易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17?328500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结构和控制关系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80万元,股东陈智出资3669.5万元,张娟利出资500万元,海口万诚贸易有限公司出资10.5万元。无其他产权及控制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管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职务
    陈智    110108590406413   中国     北京            无              执行董事、总经理
    刘茂乾  510311660207173   中国     四川            无              监事
    

    上述人员中,陈智兼任三峡新材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三峡新材外,本公司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三峡新材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三峡新材2889.9万股社会法人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10.53%,为三峡新材第三大股东。

    本公司本次拟协议受让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三峡新材国家股1300万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4.74%,股份转让后将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三峡新材社会法人股4189.9万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15.27%,仍为三峡新材第三大股东。

    (二)股权转让协议

    本公司与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5年4月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

    1.转让标的

    双方协议转让的股权为当阳市国资局合法持有的三峡新材1300万股国家股,占三峡新财总股本的4.74%。

    2.转让定价依据及转让价格

    双方约定,按照国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本次转让定价依据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三峡新材2004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为依据,同时参考三峡新材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确定。据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股3.18元,合计转让价款为4134万元。

    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本公司于股份转让协议签字并办理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1600万元,其余转让价款在转让之股份过户之本公司名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4.批准和生效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须报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本公司与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股份转让未有其他附加特殊条件,各方也没有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三峡新材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三峡新材2889.9万股社会法人股,已经质押给深圳市商业银行东门支行,质押期自2004年12月2日至2005年10月1日。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三峡新材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当阳市国资局与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三峡新材《股份转让协议》

    (二)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备置地点:

    三峡新材董事会秘书室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智(陈智)

    20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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