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股东乌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本公司国家股的内蒙古西卓子山草原水泥集团总公司(下称"总公司")于2001年12月26日将持有的53,260,000股中的20,000,000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2.5%)为总公司向包头市商业银行贷款(50,000,000元人民币)进行了质押。
    2006年3月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上述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解除了质押。质押解除后,本公司股东乌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执行对价安排。
    上述股权质押的相关公告见2001年12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