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2003年11月22日在包头青山宾馆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1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内容;
    同意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同意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决议
    1、原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重大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重大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2、原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四款“(四)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四款“(四)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同意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通过了《公司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提案
    公司承诺:本次配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前本公司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同意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