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公司股东乌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变更董事;公司股东上海德莱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出任一名董事、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建筑安装公司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此,在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须增加变更董事的临时提案。
    1、乌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名免去蒋本华先生、刘德光先生董事职务;提名李少华先生出任董事(简历附后)。
    2、上海德莱科技有限公司提出闫锋先生出任董事(简历附后)、提名吴晓嵘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建筑安装公司提名梁士念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特此公告。
    附:
    1、李少华先生、闫锋先生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上海德莱科技有限公司)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建筑安装公司)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吴晓嵘)
    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梁士念)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12日
    简历:
    李少华先生,男,汉族,现年39岁,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乌海市公乌素煤矿学校副校长;乌海市商粮供技工学校教导主任;乌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科员;乌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综合科长、办公室主任、企业考评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内蒙古黄河化工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闫锋先生,男,现年28岁,本科,财务会计专业,会计师。曾任包头容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现任上海德莱科技有限公司计财部部长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德莱科技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吴晓嵘女士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上海德莱科技有限公司    2003年5月6日于上海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建筑安装公司现就提名梁士念先生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建筑安装公司    2003年5月6日于乌海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吴晓嵘,作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吴晓嵘    2003年5月7日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梁士念,作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西水创业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梁士念    2003年5月7日于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