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1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关于协议受让包头浩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持福建兴业银行7000万股股权的决议》:
    公司为拓展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投资金融业,谋求高效、稳定的经营利润,经慎重选择,拟协议收购包头浩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持福建兴业银行7000万股股权,该项股权占福建兴业银行总股本2.33%。
    1、出让方包头浩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包头浩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七年七月,是位于包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15000万元。主要从事计算机硬件的研制、开发、生产、网络服务结构化布线,设计施工,多媒体制作研发。包头浩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2、福建兴业银行的基本情况
    福建兴业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中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1988年8月开业,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资本30亿元,截止2001年底总资产已达1248.41亿元,每股股东权益净额1.95577元,每股收益0.16072$8"元。已在北京、上海及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福建等省的大中城市设有200多家分支机构。该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各项商业银行业务。
    3、本次收购的受让价格
    受让价格以受让时的每股净资产正负0.05元内协商定价。实际受让价格在交易完成时另行公告。
    4、会议决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该股权受让事宜。
    同意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0%。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