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委托,指派单润泽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4月6日在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宾馆 会议室召开的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 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2年3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内蒙古 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一届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6日在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宾馆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范 意见》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 人, 代表股份1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1年度报告》、《公司2001年度生产经营计 划的报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继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关联交易合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2880万元追加投资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熟料 生产线项目的提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2000万元投资乌海氯碱化工矿山项目变 更为对内蒙古海吉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投资的提案》、《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的提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等事项。
    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根据表决结果,除《关联交易合同》以外的会议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大会就《关联交易合同》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 股东回避了表决,且该股东所持表决权亦未计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 项议案以除涉及关联交易股东以外的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通过,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单润泽
    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