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期,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新蓝德木业有限公司、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的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2004)济民四初字第63号,判决内容如下:
    1、(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山东新蓝德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981,870.47元;偿付原告代垫材料款142,378.5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支付本公司货款1,098,800元及拖欠货款项下的银行利息;驳回本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产品质量鉴定费、经济损失鉴定费合计169,172元,由原告负担41,464元,本公司承担127,708元。
    2、(2004)济民四初字第63号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25,104.10元;偿付原告代垫材料款244,636.8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支付本公司货款4,185,586.03元及拖欠货款项下的银行利息;驳回本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计400,339元,由原告负担162,473元,本公司承担237,866元。
    上述两案的案由及进展情况详细请见2004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临2004--007号临时公告及本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2005年半年度报告、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上述两案一审判决可能对本公司今年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上述诉讼案及前期已披露过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已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已受理上述两案。
    特此公告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