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下午以邮寄方式向本公司送达(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2004)济民四初字第63号应诉通知书。诉讼机构为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地点为山东省济宁市,法院受理时间为2004年9月21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述诉讼案涉及两项(两原告为同一经营实体),分别如下:
    1、山东新蓝德木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新蓝德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来领职务:董事长
    地址:济宁市南环路北济徐公路东侧
    被告: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祖辉职务:董事长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新区何山路378号
    诉讼的起因及诉讼请求:2003年3月,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年产20000M3中密度薄板成套设备生产线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格人民币55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约定的达产期达产以及设计质量问题,要求本公司赔偿该项目自投产以来的煤电、人员工资、利息、可得利润及设备改造安装费损失人民币5,039,076.71元。
    开庭时间:2004年11月12日8时40分
    2、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来领职务:董事长
    地址:济宁市车站西路安居镇
    被告: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祖辉职务:董事长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新区何山路378号
    诉讼的起因及诉讼请求:2002年6月,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了年产60000M3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设备购销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1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如期安装调试和使其按期达产,以及部份设备质量问题造成原告在原材料、人员工资、利息、火灾、可得利润等项经济损失,要求赔偿人民币23,208,306.30元。
    开庭时间:2004年11月12日14时10分
    根据上述两原告方的诉讼申请,济宁市中级法院分别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400万元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1636.9364万元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417.9254万元,合计2454.8618万元。
    三、本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是:维隆木业(苏州)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的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于2004年5月18日向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同型号网带式单板干燥机一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于2004年5月24日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书,现已移送诉讼双方当事人所在地苏州市虎丘区(苏州新区)人民法院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诉讼程序之中。
    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两项诉讼涉及标的2824.7383万元,可能对公司本年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本着积极认真、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已组织力量主动应对,并将上述诉讼的主要进展情况及时公告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及起诉状
    2、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济民四初字第63号及起诉状
    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210303071号
    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010206191号
    5、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
    6、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济民四初字第63号
    特此公告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