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哈尔滨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2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哈尔滨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65,922,47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2.26%;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设立董事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哈尔滨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运用项目审批权限手册》;
    3、经逐个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凯辞去董事及选举任志军为新任董事的议案;
    4、经逐项表决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并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