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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9 证券简称:亿阳信通 项目:公司公告

哈尔滨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2-03-30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哈尔滨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送达 证券监管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未经董事会授权同意,本公司任何人不得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生产经营、 建设指标、重大决策或未公开披露过的首次新闻报道。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 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 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大事件公告及 其他公告。

    第十条 ″重大事件″是指一般投资者认为对其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①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②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 的上一年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收购、 出售 企业所有者权益的, 该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 值计算;

    ③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总额的10%以上。

    (二)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 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

    (三)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将出现亏损或业绩水平有大幅变动;

    (四)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 以上的诉 讼、仲裁事项;

    (五)涉及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 以上的担保 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末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

    (六)公司出现的涉及金额达到本条 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其他事项:

    ①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②大额银行退票;

    ③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④遭受重大损失;

    ⑤重大投资行为;

    ⑥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⑦重大行政处罚;

    ⑧其他事项。

    (七)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八)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九)订立的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十四)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五)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十六)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产品结构进行 重大调整、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九)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二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四)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五)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帐准备;

    (二十六)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二十七)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 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 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且该信息对 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认为拟披露的内容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 应当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内容及理由,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若有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公司应及时做出说明并 做出更正、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信息披露后, 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根 据董事会的决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草拟信息披露公告并准备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各种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 以传真或其他方式报送交易所。

    第十八条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将公告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或其 他方式发送至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场所;公司以传真 等有形方式传送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加盖公司公章 。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的拟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月向投资发展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提 交反映日常经营活动状况的概要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件时,各部门、 分支机构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经总经理、董事长签 字后,送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经董事长 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大区、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为本部门重大信 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将作为部门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 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 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三十条 除发布相关的业务信息外, 其他准备以公司名义载于公共传播媒介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公告、广告、宣传、报道)须先交有关领导和董事会秘 书审阅,经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的知晓人, 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公开信息披露前将 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重大信息应指定专门人员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失误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网址: http  //www.sse.com.cn。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在其他公共 媒体上披露,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八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 构。

    联系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号楼(邮编:150003)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邮编:100080)

    第四十条 联系方式:股东咨询电话:010-82666789-8005

    董事会秘书电话:010-82666789-8010

    传真号码:010-82666332

    电子邮件信箱:gsb@boco.com.cn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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