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根据长沙特派办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本公司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发现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于2003年5月15日在湖南长沙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因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的潜在控制人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配偶,因此上述担保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洪江市安江镇大沙坪
    法定代表人:肖贤辉
    经营范围:PVC、PU人造革、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出口本企业自产的PVC、PU人造革、塑料制品(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该公司与本公司存在潜在关联关系(该公司潜在控制人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截止2003年9月30日,安塑股份资产总额为108436.75万元,负债总额为53785.63万元,净资产为52679.80万元,该公司实现净利润1966.82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2003年5月12日至2004年5月12日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安塑股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实力雄厚,资信状况良好,并承诺能及时、足额地偿还上述银行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不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
    目前,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共计19578.2万元;并经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与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的《互保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