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让原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机构改革后并入株洲市财政局)所持有的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国光瓷业”,股票代码“600286”)3240万股国家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2000年9月21日,本公司与原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国光瓷业国家股3000万股中的2700万股(占国光瓷业当时总股本9500万股的28.42%)转让给本公司,每股价格3.76元,共计10152万元。2002年3月,经200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国光瓷业以2001年末总股本9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国光瓷业总股本变更为11400万股,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国光瓷业国家股由3000万股相应增加至3600万股,拟转让的国家股由原来的2700万股相应增加至3240万股。
    2002年9月,经《财政部关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相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355文)批准,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所持国光瓷业3600万股国家股中的3240万股(占国光瓷业现有总股本11400万股的28.42%)转让给本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在总价款10152万元不变的前提下,转让价格为3.13元/股,高于国光瓷业2002年中报公布的每股净资产3.06元。鉴于机构改革后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入株洲市财政局,本次转让后其余的360万股国家股划转给株洲市财政局持有。
    二、股份受让后持股情况介绍
    本次股份转让后,本公司将持有国光瓷业3240万股,占总股本11400万股的28.42%,股份性质为法人股,为国光瓷业的第一大股东。本公司没有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
    本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注册资本4.38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胡硕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金桥路1389号310室,经营范围为对旅游景点及基础设施、铝材业、高新技术、教育业的投资、开发、经营和对其他实业的投资,本系统资产管理及其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专项审批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本公司的权益构成为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持有69.87%,湖南鸿升置业有限公司持有30.13%,截止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资产71307.91万元,负债总额19383.48万元,净资产51924.43万元,2001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133.60万元,净利润1641.61万元(已经审计)。截止2002年6月30日,本公司总资产71474.95万元,净资产52447.82万元,2002年1-6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488.35万元,实现净利润523.39万元(未经审计)。
    四、本公司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1、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9.87%的股权,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李健,注册地址为岳阳市岳兴公路岳阳师范南侧,经营范围为生产铝合金扁材、棒材、板材、空调多孔铝扁管、铂泊、不锈钢制品、机械模具、五金配件制作及安装;铝合金门窗、幕墙、货柜架及招牌灯箱、起重电磁铁、电磁除铁器、电缆卷筒、链条、金属结构件、一二类压力容器、冶金设备机械加工、电磁搅拌器的制造销售及出口业务;经营该企业生产科研所需且政策允许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和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该企业中外合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其权益构成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99%,徐敏持有1%。截止2002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111255.73万元,净资产74120.07万元,2002年1-6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476.16万元,利润657.69万元(未经审计)。
    2、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册资本1.4亿元,法定代表人侯军,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附335号,经营范围为对旅游产业、实业、教育产业的投资;发行人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及其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国内贸易。其权益构成为侯军持有59.2%,许玲持有22.9%,徐丹持有10.7%,刘琼持有7.2%。截止2002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130166.30万元,净资产86755.85万元,2002年1-6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476.16万元,利润154.44万元(未经审计)。
    五、本公司与株洲市财政局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与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株洲市财政局无关联关系。
    六、本公司本次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公司已按《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全部股份转让款项。
    七、截至2000年9月21日,除本公司董事胡矾凡先生于2000年4月17日—2000年8月21日期间买入了国光瓷业流通股13800股并卖出外,本公司、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关联法人未持有国光瓷业已上市流通股份。
    八、截至2000年3月21日—2000年9月21日6个月内,除本公司董事胡矾凡先生于2000年4月17日—2000年8月21日期间买入了国光瓷业流通股13800股并卖出外,本公司、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关联法人未有买卖国光瓷业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九、此次股权转让款项,本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
    十、本次股份转让将按照国家证监会法定程序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股份转让协议》、《财政部关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相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