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株洲市财政局(以下简称“我局”)现就原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机构改革后并入我局)所持有的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瓷业”)324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投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原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0年9月21日与鸿仪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国光瓷业国家股3000万股中的2700万股(占国光瓷业当时总股本9500万股的28.42%)转让给鸿仪投资,每股价格3.76元,共计10152万元。2002年3月,经200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国光瓷业以2001年末总股本9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国光瓷业总股本变更为11400万股,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国光瓷业国家股由3000万股相应增加至3600万股,拟转让的国家股由原来的2700万股相应增加至3240万股。
    2002年9月,经《财政部关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相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355文)批准,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所持国光瓷业3600万股国家股中的3240万股转让给鸿仪投资。此次股权转让在总价款10152万元不变的前提下,转让价格为3.13元/股,高于国光瓷业2002年中报公布的每股净资产3.06元。鉴于机构改革后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入我局,本次转让后其余的360万股国家股划转给我局持有。
    二、股权转让后,我局持有国光瓷业国家股360万股,占总股本的3.16%,为国光瓷业第二大股东。我局没有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三、我局与鸿仪投资无任何关联关系。
    四、截止2000年9月21日,我局和关联法人以及我局和关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持有国光瓷业的流通股票。
    五、截止2000年3月21日—2000年9月21日6个月内,我局和关联法人以及我局和关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持有国光瓷业的流通股票。
    六、我局不存在与其他人签署的正在生效的禁止或限制我局持有的国光瓷业国家股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七、我局不存在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禁止或限制我局持有的国光瓷业国家股转让的事实。
    八、此次股权转让款项,鸿仪投资已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
    九、本次股份转让将按照国家证监会法定程序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十、备查文件:股份转让协议书、《财政部关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相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株洲市财政局    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