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之有关规定, 现将本 公司部分国家股持股名称变更和股权托管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第一大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0年9月5日与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达成转让2700万股国家股的意向。该事宜已公告于2000年9月7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
    根据株政办发〖2001〗105号文件精神,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株洲市国资局的全部 职能转入株洲市财政局,股东名称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根据株洲市财政局与上 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托管协议》和湖南省财政厅湘财权函〖2002〗 32号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政府暂授权委托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2700万股国家股的转让过程中代行部分股东权利的批复》, 株洲市财政局在该批 文批复后起至国家股转让获得国家财政部正式批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之日止,将所持有的本公司2700 万股国家股授权上海鸿仪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托管经营。在不改变国家所有权、收益权的前提下, 上海鸿仪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暂代行部分股东股利。本次托管批复不需报其它部门批复。
    本公司董事会将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真实披露。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