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7 年5 月30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由被告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城陵矶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8 万元,利息714758.32 元,2007 年6 月1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仍按双方所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支付;
    2、由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3480 元,其他诉讼费用500 元,合计33980 元,由被告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诉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该诉讼事项已公告于2007年4 月28 日《上海证券报》)。
    1、公司收到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7 年6 月2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贷款10000000 元、利息2329875.78 元,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违约金74780 元(2007 年1 月12 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7.478‰随本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2)本公司对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向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96228 元,由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2、公司收到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7 年7 月4 日对本案作出裁定如下:
    本院(2007)望民初字第437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44 起,涉诉金额82010.01万元,占本公司200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2%。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