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等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加快清欠进度,同时为简化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清欠工作效率,本公司于2006年11月3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给付36566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发出(2006)雨民督字第2441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公司36566万元,并承担本支付令费用。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