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发出的(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2351.5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2、被告一: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二:本公司
    4、本案的诉讼起因:
    2001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2001年岳支字第010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12月12日起至2004年12月10日,年利率为6.534%等,并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2001年岳保字第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该贷款余额2351.5万元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裁决情况: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一及本公司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41起,涉诉金额77612.01万元,占本公司200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5%。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