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8月21日起计,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规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二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一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3467.09元,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共计人民币503987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付费用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本案诉讼公告详见2005年8月23日《上海证券报》。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8起,涉诉金额74071.12万元,占本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27.9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