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归还垫款人民币本金17786000元及截止至2005年2月21日利息人民币803037.9元,共人民币18589037.9元。2005年2月22日后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二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2955.19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付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迳付原告。
    本案诉讼公告详见2005年6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8起,涉诉金额74071.12万元,占本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27.9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