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城陵矶支行3000 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城陵矶支行
    2、被告一: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
    3、被告二:本公司
    4、本案的诉讼起因:
    2003 年7 月22 日,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签订了一份最高余额为4000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原告处所借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03 年7 月24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 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4 年7 月24 日,后展期至2005 年7 月24 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但两被告一直没有偿还。
    (二)本案裁决情况:本案定于2005 年12 月9 日开庭审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法院传票》
    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1320 万元借款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收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 年10 月8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借款本金1320 万元。
    2、被告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借款利息1365303.64 元(至2005 年8 月20 日止)。
    3、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各项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02860 元,其他诉讼费30 元,财产保全费72560 元,合计175450 元,由被告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诉讼公告详见2005 年8 月6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8 起,涉诉金额74071.12万元,占本公司200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27.9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