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上诉状》及《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被上诉人: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3、原审被告: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
    4、原审被告:本公司
    5、原审被告:怀化元亨发展有限公司
    6、原审被告:北京世方投资有限公司
    7、本案的诉讼起因:
    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2004年12月31日临2004?043号公告),上诉人于2004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如下:
    1、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客户保证金帐户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解冻;
    2、上诉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要求法院依法改判。
    二、本案判决情况:法院于2005年9月5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备查文件目录:
    1、《上诉状》
    2、《民事判决书》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7起,涉诉金额71071.12万元,占本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41.73%。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