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制药)
    2、被 告: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力夫公司)
    3、本案的诉讼起因:
    郎力夫公司自2004年4月5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2日、6月7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购买氨卡西林的产品购销合同,总欠货款2562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于2004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郎力夫公司偿还所欠货款2562200元、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53167.6元、支付本案的案件诉讼费。
    二、本案判决情况: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郎力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二百五十六万二千二百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04年11月4日止应付违约金三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七元六角,2004年11月5日至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给原告。本案受理费二万四千五百八十七元,诉讼保全费一万五千零九十七元,二项合计人民币三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元,由郎力夫公司负担。
    三、本案执行情况:由于郎力夫公司系由岳阳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及本公司合资经营,由于在合资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岳阳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2004)岳中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详见2005年3月26日临2005—006号公告)。此外,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受理了岳阳市商业银行诉郎力夫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4年11月4日临2004—037号公告),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郎力夫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于2005年8月1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本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
    2、追加本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应诉通知书》
    3、《法院传票》
    4、《民事裁定书》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7起,涉诉金额71071.12万元,占本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41.72%。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