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8月19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4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
    2、被告一:本公司
    3、被告二: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种业)
    4、被告三: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
    5、本案的诉讼起因:
    原告于2003年5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31103087号的贷款合同以及编号为BZ-31103087-01号和编号为BZ-31103087-02号的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利率5.841%,期限2003年5月13日至2004年5月12日。贷款到期后,由于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无法全额还款,因此在本公司偿还了原告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本金后,贷款展期到2005年5月11日,并签订了编号为展-31103087-1号和编号为展-31103087-2号的贷款展期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利率8.5%。合同约定亚华种业和张家界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本公司在2004年8月21日开始欠息,并且在该笔贷款到期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05年6月21日仍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息合计人民币3691418.48元,原告于2005年7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息合计人民币3691418.48元、亚华种业与张家界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因诉讼发生的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二)本案裁决情况:本案定于2005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法院传票》
    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1858.9万元承兑汇票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垫款人民币本金17786000元及截止至2005年2月21日利息人民币803037.9元,共人民币18589037.9元。2005年2月22日后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二亚华种业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2955.19元,由两名被告连带承担。
    本案诉讼公告详见2005年6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6起,涉诉金额70814.9万元,占本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4.36%。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