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国银行醴陵支行1000万元借款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令本公司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上海鸿仪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61000元,财产保全费51500元,合计112500元,由本公司与上海鸿仪承担。
    本案诉讼公告详见2004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中国银行醴陵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合同期限内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10000元,财产保全费100600元,全部由本公司和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案诉讼公告详见2004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147.5万元借款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贷款本金147.5万元及计至2005年1月20日止的利息19656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本判决确定应还清款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3、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17483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应迳付给原告)。
    本案诉讼公告详见2005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四、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收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中介费127594.18元。
    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经济损失4123元。
    3、本案诉讼费4144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4244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案诉讼公告详见2005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五、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5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04年11月15日为1222005.1元,2004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上海鸿仪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120.03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56630元,合计522750.03元,由本公司负担,上海鸿仪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诉讼费用不予退回,被告应将承担之数迳付给原告)。
    本案诉讼公告详见2005年4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六、上海银行64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万元;
    2、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自2004年9月23日起至2005年3月20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1758962.08元以及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5758962.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1.9825计付)。
    3、若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上海银行可以与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张工商押登字第(2004)06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偿;
    4、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人民币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5、本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6、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7、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8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9315元,共计人民币668120元,由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案诉讼公告详见2005年4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七、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1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人民币1500万元,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04年3月21日至2004年8月18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2004年8月19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贷款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付)。
    2、被告本公司对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10元由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案诉讼公告详见2005年6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