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对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诉本公司与岳阳恒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担保纠纷(详见2004年12月31日《中国证报》、《上海证券报》)作出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下发了湘政办函(2004)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证券类企业风险领导小组〈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证券类企业风险方案〉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规定,本案属于暂缓执行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