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15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
    2、被告一: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佰汇)
    3、被告二:本公司
    4、本案的诉讼起因:
    2003年8月19日,原告与上海佰汇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沪交银2003年新区贷字第00756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上海佰汇发放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期限为2003年8月20日至2004年8月18日。本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了编号为沪交银2003年新区最保字第0075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上海佰汇发放了贷款。
    因上海佰汇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原告于2005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佰汇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名被告承担。
    (三)本案裁决情况:本案定于2005年6月8日开庭审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1858.9万元承兑汇票纠纷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2、被告一:本公司
    3、被告二: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种业)
    4、本案的诉讼起因:
    2003年11月11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信银深后承字030010号”《银行承兑汇票》,约定由原告开立人民币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5月11日。承兑协议由亚华种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还用人民币120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并签订质押合同。2004年5月11日承兑到期原告发生全部垫款,本公司用质押款还原告垫款后,还欠原告人民币1778.6万元及相应利息,亚华种业亦未履行连带保证的还款责任。原告于2005年3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清还承兑汇票垫款本息人民币1858.9万元、亚华种业承担连带清偿欠款的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案裁决情况:本案定于2005年7月11日开庭审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法院传票》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4起,涉诉金额64994.9万元,占本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67.17%。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