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上海银行
    2、被告一: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仪)
    3、被告二: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
    4、被告三:本公司
    5、被告四: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
    6、本案的诉讼起因:
    2004年6月11日,原告与上海鸿仪签订了一份编号为1600041140的《上海银行借款合同》,上海鸿仪向原告借款6400万元,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起至2006年6月10日止,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月利率4.575‰,逾期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1.9825。
    上述借款由原告与张家界签订的《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与嘉瑞新材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本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上海银行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本公司在人民币1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上海鸿仪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于2005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鸿仪返还借款本金6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张家界以其所有的张家界宝峰湖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在3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嘉瑞新材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人民币1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三、本案保全情况: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四名被告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5758962.08元,或查封四名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其中张家界以人民币3600万元为限、本公司以人民币1800万元为限、嘉瑞新材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
    四、本案裁决情况: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民事裁定书》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0起,涉诉金额62685.79万元,占本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9.19%。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