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
    2、被告一:本公司
    3、被告二: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仪)
    4、本案的诉讼起因:
    2003年9月16日、9月18日、9月22日,原告与本公司分别签订了(2003)年深振业综贷字034号、035号、036号《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9月16日、9月18日、9月22日至2004年9月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57550%,合同还约定:原告对本公司逾期未偿还之借款依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复利,贷款到期后一次还清本金。同时原告与上海鸿仪签订了(2002)年深振业综额字019-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全部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依据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上海鸿仪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04年11月15日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海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裁决情况:本案将于2005年4月27日开庭,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开庭传票》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0起,涉诉金额62885.79万元,占本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9.73%。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