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岳阳肉类联合加工厂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9日,本公司收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岳阳肉类联合加工厂
    2、被 告:本公司
    3、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原告与本公司为了把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力夫公司)做大、做强,适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2001年8月17日签订《合资经营协议书》。合同签定后,本公司以郎力夫公司的名义贷款4000余万元用于其他开支,损害了原告方的利益。原告于2004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资经营协议书》、退回原告出资到郎力夫公司的1290万元、本公司承担造成原告的包括可得利益的经济损失和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4、本案裁决情况: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查封、冻结郎力夫公司1700万元的银行帐户资金或等值财产。
    5、本案已于2004年12月7日开庭审理,并于2004年12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
    (1)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协议书》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行解除;
    (2)本公司受让原告在郎力夫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本金1290万元,郎力夫公司归本公司自主经营;
    (3)本公司赔偿原告在合资经营期间的各项损失266万元;
    (4)上列第2、3项确认本公司应给付原告的金额人民币1556万元,在签收本调解书后,于2005年5月31日前给付100万元(自2005年1月起每月付20万元),余下金额在2005年6月30日前付清;
    (5)本公司在2005年5月31日前如能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则减免本公司尚欠款项总额中的100万元。本公司在2005年6月30日前如不能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在尚欠款项总额中增加100万元;
    (6)本公司在付清原告全部款额之前,继续留任原告原安排在湖南郎力夫公司就业的全部职工,并支付其相应的工资、福利;确因生产需要,对不能安排就业的职工,每月仍应发放300元的生活费,且全体职工(包括就业和下岗职工)的“五金”由本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
    (7)郎力夫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本公司享有和承担;
    (8)在调解书履行完毕之前,法院不解除对郎力夫公司的资产冻结,原、被告不得转移资产;
    (9)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如不履行或违反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守约方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0)本公司承担120350元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法院举证通知书》
    4、《应诉通知书》
    5、《法院传票》
    6、《民事调解书》
    二、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2300万元借款保证纠纷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15日,本公司收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及《法院传票》,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
    2、被告一: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生堂)
    3、被告二: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鸿仪)
    4、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原告与宏生堂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宏生堂向郎力夫公司借款2300万元,湖南鸿仪为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宏生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04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5、本案裁决情况: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查封、冻结宏生堂、湖南鸿仪的银行帐户资金2300万元或等值财产及湖南鸿仪在湖南旺旺医院有限公司的2300万元股权。
    6、本案于2004年12月8日开庭审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民事裁定书》
    5、《法院传票》
    三、长沙市商业银行高信支行1260万元借款担保纠纷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10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长沙市商业银行高信支行
    2、被告一: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大科技)
    3、被告二:本公司
    4、被告三: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圆科技)
    5、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亚大科技先后在原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800万元,由本公司与中圆科技提供担保。因亚大科技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可能使原告利益受损,原告于2004年9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人民币1260万元、本公司与中圆科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6、本案于2004年10月26日达成调解如下:
    (1)亚大科技于2004年10月21日至2005年1月26日归还1800万给原告;
    (2)本公司与中圆科技对亚大科技的前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亚大科技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民事调解书》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999.38万元借款担保纠纷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23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 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2、被告一: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佰汇)
    3、被告二:本公司
    4、被告三: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
    5、被告四:长沙市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升集团)
    6、被告五:银浪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浪控股)
    7、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原告分别与本公司、嘉瑞新材、振升集团、银浪控股签订《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编号为0003090564)及《股权质押合同》,以上合同均用于担保原告与上海佰汇签订的1000万元《短期贷款合同》。2004年10月8日,贷款合同到期,上海佰汇未履行还款义务,其余被告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2005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佰汇偿还贷款逾期本金余额999.38万元及相应利息,其实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名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8、本案定于2005年7月19日开庭,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开庭传票》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29起,涉诉金额57885.79万元,占本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24%。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