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5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
    2、被告一: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
    3、被告二: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4、被告三:本公司
    5、被告四: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被告五: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仪)
    7、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3月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协议》,期限一年,同时原告与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03年10月,原告与第二被告签定了《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第二被告持四张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原告申请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贴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贴现款项足额划至第二被告,但该汇票到期后,原告持上述汇票向第一被告兑付未果,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于2004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第二被告归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三、第四、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
    5、本案裁决情况: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冻结五名被告银行存款共计2100万元或查封五名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6、本案定于2004年12月22日开庭,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法院举证通知书》
    4、《应诉通知书》
    5、《法院传票》
    二、中国银行醴陵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25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2、被告一:本公司
    3、被告二:上海鸿仪
    4、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2003年6月30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合同约定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利率为4.8645%,期限一年,此笔贷款由上海鸿仪提供保证。由于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息,上海鸿仪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04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上海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6、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2963万元借款纠纷
    2004年12月15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
    2、被告一:本公司
    3、被告二:嘉瑞新材
    4、被告三:长沙振升铝材有限公司
    5、被告四: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2003年9月20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为4.024%。此笔贷款由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尚欠原告2963万元未归还,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04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2963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首期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用,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定于2005年1月20日开庭,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法院传票》
    四、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2004年12月18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2、被告一:本公司
    3、被告二:嘉瑞新材
    4、被告三: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宏生堂)
    5、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2004年5月8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由嘉瑞新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以持有的国光宏生堂96.18%的股权进行质押,由于本公司到期未偿还原告贷款利息,原告于2004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光宏生堂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6、本案裁决情况: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冻结三名被告价值2100万元的财产。
    7、本案定于2005年1月31日开庭,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三)本案定于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民事裁定书》
    3、《法院举证通知书》
    4、《法院应诉通知书》
    5、《法院传票》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25起,涉诉金额52036.41万元,占本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0.45%。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