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通银行长沙分行18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8月21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决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长沙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
    2、判决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恒立)对本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及岳阳恒立承担。
    二、中国银行醴陵支行30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10月15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决解除中国银行醴陵支行与本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2、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
    3、要求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与岳阳鸿仪承担。
    三、株洲市商业银行24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8月26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决本公司偿还株洲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
    2、判决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本公司与嘉瑞新材承担。
    四、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2000万元票据付款请求权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8月16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要求嘉瑞新材支付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票据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2、要求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极鑫)、本公司、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舟仁)、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嘉瑞新材、上海极鑫、本公司、深圳舟仁及上海鸿仪共同负担。
    五、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10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9月28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判决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光)归还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2、判决本公司与上海鸿仪、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国光、本公司、上海鸿仪及张家界共同负担。
    六、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75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9月19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
    2、判决湖南醴陵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电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与火炬电瓷承担。
    七、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15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9月19号,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和利息。
    2、判决嘉瑞新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本公司与嘉瑞新材承担。
    八、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200万元借款诉讼纠纷
    2004年9月19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决株洲石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峰建陶)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2、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株洲石峰和本公司承担。
    九、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2208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9月13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9月9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判决解除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与被告上海国光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2、判决上海国光偿付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垫付款本金人民币2208万元及利息。
    3、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怀化元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元亨)、北京世方投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方)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上海国光所欠借款。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国光负担。
    十、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20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10月23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10月2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判决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恒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本公司及岳阳恒立连带承担。
    十一、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18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11月14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
    2、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本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醴陵群力艺术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力艺术陶瓷)在1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对岳阳鸿仪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岳阳鸿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重型机械公司)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鸿仪)在89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徐敏在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岳阳鸿仪、群力艺术陶瓷、鸿仪重型机械公司、湖南鸿仪和徐敏共同承担。
    十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20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11月19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及上海鸿仪承担。
    十三、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7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10月20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解除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与本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大新材)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
    3、判决亚大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与亚大新材连带承担。
    十四、长沙市商业银行30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12月15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解除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2、判决本公司归还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
    3、判决本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120万元。
    4、判决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种业)和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阳证券)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亚华种业、泰阳证券共同承担。
    十五、兴业银行长沙分行2995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11月19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决嘉瑞新材偿付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借款本金2995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嘉瑞新材与本公司共同承担。
    十六、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95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12月24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解除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与嘉瑞新材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
    2、判决嘉瑞新材偿还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贷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
    3、本公司对6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标准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就质押的9000万股泰阳证券有限公司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嘉瑞新材与本公司共同承担。
    十七、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1500万元借款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11月19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决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
    2、判决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本公司与嘉瑞新材承担。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