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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6 证券简称:*ST国瓷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补充公告
2004-10-19 打印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期,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公司诉讼情况进行了的自查,发现如下未披露之诉讼事项。

    一、中国银行醴陵支行300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醴陵市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2004年6月30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并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本公司与第二被告共同承担。

    3、判决依据:本案正在审理中。

    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75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醴陵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7月7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本公司与第二被告承担。

    3、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本公司须承担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本公司与第二被告承担。

    三、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20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

    第一被告:株洲市石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7月7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被告与本公司承担。

    3、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由第一被告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四、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100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第一被告: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诉讼起因:因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于2004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法院判决与第一被告的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被告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180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岳阳鸿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醴陵群力艺术陶瓷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长沙市医药公司

    第五被告:岳阳鸿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7月9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由五名被告承担。

    3、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六、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长沙市医药公司

    2、诉讼起因: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利息,构成事实违约,原告于2004年7月9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3、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七、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70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利息,构成事实违约,原告于2004年7月20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3、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八、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300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本公司因涉诉被原告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九、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150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

    第一被告: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原告15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8月31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3、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十、兴业银行长沙分行2995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第一被告: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因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原告299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8月30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3、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十一、中国银行醴陵支行100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因本公司到期未偿还原告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起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3、判决依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本公司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十二、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1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

    第一被告: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第四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因第一被告到期未偿还原告1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票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7月12日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及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

    3、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十三、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22083127.32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纠纷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因第一被告到期未偿还原告22083127.32元承兑汇票垫款,原告于2004年6月11日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并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席合同》,偿付原告垫付款本金22083127.32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及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本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截止2004年9月30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18起,涉诉金额32873.41万元,占本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8.73%。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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