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株洲市商业银行24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6月25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株洲市商业银行
    2、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
    4、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原告与本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240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由嘉瑞新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本公司未能在到期日还清贷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6.552万元。原告于2004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与嘉瑞新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本案裁决情况: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质押公司在株洲市商业银行450万股权。
    6、本案已于2004年8月23日上午8:30在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应诉通知书》
    4、《法院传票》
    5、《借款合同》
    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1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7月11日,本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2、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原告与本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期限为2003年6月20日至2004年6月19日,利率为月息4.425%,按季结息,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合同到期后,由于本公司未能在到期日还清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409757.12元。原告于2004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与嘉瑞新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5、本案裁决情况: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2004)株中法民二初第5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对本公司及安塑股份1600万元的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6、本案已于2004年8月24日上午8:30在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起诉状》
    2、《法院民事裁定书》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法院传票》
    5、《借款合同》
    三、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票据纠纷
    2004年4月18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
    2、被告一:嘉瑞新材
    3、被告二: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4、被告三:本公司
    5、被告四: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嘉瑞新材须于2003年9月-10月分别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250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贴现合同,同时其他被告为此提供了担保,但到期后兑付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瑞新材偿还票款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5、本案裁决情况:01730113号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嘉瑞新材须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司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01730112、01730116号票据纠纷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起诉状》
    2、《法院民事裁定书》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法院传票》
    5、《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