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4年7月23日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内容如下:
    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10月15日、10月16日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贷款200万元、500万元、1300万元,上述三笔贷款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其中1300万元公司已于2004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由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和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额为9000万元,逾期担保累计额为3000万元。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